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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事件中,經常會遭遇獅子大開口、漫天喊價的人,
針對僅是輕微損害的車禍,卻大肆漫天喊價。
在漫天喊價的過程中,這些求償者最常會用「以刑逼民」的方式,來逼迫車禍肇事者妥協。
所謂的「以刑逼民」,是指針對車禍肇事者提起過失傷害告訴,希望憑藉一般人對於刑事程序的恐懼(特別是對於刑事處罰、犯罪紀錄,即前科),迫使車禍肇事者答應賠償鉅額的金錢。
藉由提告交通車禍刑事過失傷害的手段,是否能發揮出效果,其實值得探究。
如果說從檢察署、法院受理車禍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判決結果來看,也許「以刑逼民」的效果未必如一般人想像的明顯。
因為多數車禍型態並不是損害重大的情形,更多的是擦挫傷類的輕傷情形。
最新的法院對於車禍輕傷的情形,判決結果有將近「75%」的案例是判決「拘役」且拘役的刑罰可以申請易科罰金。
(圖表是依民國113年車禍擦挫傷事件,249名刑事被告判決之統計結果)
拘役的期間也有近「70%」的比例是40天以下,
(圖表是依民國113年車禍擦挫傷事件,184名刑事被告受拘役宣告之統計結果)
如果以當前通例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天拘役刑期的情況來看,
車禍過失傷害的被告(也就是車禍肇事者),在刑事判決有罪的情況下,除了本身民事賠償責任之外,額外需負擔的刑事責任,可以理解就是新臺幣4萬元上下而已。
新臺幣4萬元其實在社會經驗上,對收入穩定的民眾來說,不是一個大數目。
既然不是大數目,那麼過度強調,或是期待「以刑逼民的效果」,可能就是個美麗的錯誤。
畢竟額外需負擔的刑責是4萬元上下的話,那麼此時車禍肇事者就很難有動機去願意接受比4萬元還高的賠償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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