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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車禍賠償訴訟中,經常會在法院發生的爭執項目,除了精神賠償、醫療支出之外,
也包括「不能工作之損害」(俗稱工作損失、薪資損失),類似的概念則也包括「營業收入損失」
也常常不少人在這個車禍賠償項目上獅子大開口。
車禍「不能工作損害」,是指車禍發生後,因受傷無法工作損失收入的情況。
如果有發生「不能工作損害」,車禍有過失的肇事者必須對此負損害賠償。
▲請求不能工作薪資損害的注意事項:
車禍發生後,提出不能工作損失的損害賠償時,有下列幾點須留意:
●車禍發生時,必須有工作。若無工作則不能請求:
依中華民國民法規定,損害賠償的範圍「限定」於所受損害及所施利益。
車禍不能工作的損失,性質屬於民法第216條的「依已定之計劃而可以獲得之預期利益」。
若是車禍時被害人處於「失業」或「待業」的情況,就沒有所謂的依照計劃可領的薪資的預期利益,
就無法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,因為車禍的發生並沒有讓被害人產生工作損失。
●請求不能工作損害必須準備的文件:
1.醫療診斷證明書(診斷書也必須記載「應休息天數」)。
2.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鑑定文件(例如初判表、車鑑會之鑑定報告)。
3.足以證明有工作的文件(例如工作在職證明、薪資轉帳明細、薪資明細等、出勤紀錄表)。
●若屬於非固定薪資、自營者的情況,法院如何認定?
現實情況,有許多車禍受傷的民眾的工作並不是每月領固定薪的,相反的,不少的是屬於自營業。
例如外送員、計程車司機、商號店家等地職務。
如果從事的工作是屬於自營類型的工作,
那麼建議在求償不能工作損失時,整理車禍發生前約六個月的工作收入的明細。
最好工作收入的明細是以「銀行匯款紀錄為主」。畢竟金錢的匯入資料相對較無爭議
如果沒有提供直觀的收入資料,那麼就會有不少的法院為了避免誤判(因為實務上發生不少偽造資料的狀況)
便通常會以車禍發生時,當年度的「法定的每月最低薪資」計算薪資收入。
因此從事自營類型的工作的人,如果要避免在發生車禍時無法獲得合理的不能工作損失,
那麼平時妥善整理工作收入匯款的明細、甚至是報稅資料,便是一件重要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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